富豪产业信托为根据香港法例以基金单位信托形式成立之集体投资计划。
产业信托管理人、承租人、酒店管理人及受托人
产业信托管理人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受规管之资产管理活动。
产业信托管理人并非直接管理富豪产业信托之投资物业。除富荟湾仔酒店外,所有酒店乃根据长期租赁协议出租予富豪酒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拥有附属公司Favour Link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豪承租人」)。富豪承租人负责酒店业务之日常营运,并已为此根据长期酒店管理协议委聘富豪酒店国际有限公司为酒店管理人。
富豪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长期酒店管理协议亦获委聘为酒店管理人营运富荟湾仔酒店之酒店部分,为期十年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三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富豪产业信托之受托人为德意志银行之全资附属公司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此角色,受托人以信托形式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整体利益持有富豪产业信托之资产,并监督产业信托管理人之活动并符合信托契约及监管规定。
初 步 酒 店 之 租 金 架 构 及 市 场 租 金 方 向
根据市场租金方案,富豪产业信托向富豪承租人收取包括基本租金、浮动租金及家俬、装置及设备储备供款之租金。
根据有关租赁协议之延长租赁期,就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二八年(就富豪机场酒店)及二零三零年(就其他四间初步酒店) 而言,初步酒店之租金方案乃由共同委任之独立专业物业估值师分别按年厘定。该厘定包括各初步酒店分别于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二八年(就富豪机场酒店)及二零三零年(就其他四间初步酒店)各相关年度之适用市场租金金额(包括各初步酒店之基本租金金额、浮动租金分占百分比及富豪承租人按酒店收入总额某一百分比计算对家俬、装置及设备(「家俬、装置及设备」)储备之供款)连同所需抵押按金金额。
富 荟 湾 仔 酒 店 租 金 架 构
酒店部分 富荟湾仔酒店之酒店收入总额及有关之经营业务成本及支出乃由富豪产业信托直接入账。
非酒店部分 物业之若干部分已出租以产生每月租金收入。
富 荟 上 环 酒 店 租 金 架 构 及 市 场 租 金 方 案
根据租赁协议,富豪承租人须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就富荟上环酒店向富豪产业信托支付租金,而租期首三年为固定租金。
首三年租期过去后,共同委任之独立专业物业估值师于租赁期内各余下期间进行年度市场租金检讨,以厘定市场租金部分(包括基本租金、浮动租金及富豪承租人对家俬、装置及设备储备作出之供款)连同所须之抵押按金金额。
富 荟 炮 台 山 酒 店 租 金 架 构 及 市 场 租 金 方 案
根据租赁协议,富豪承租人须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就富荟炮台山酒店向富豪产业信托支付租金,而租期首三年为固定租金。
富 荟 土 瓜 湾 酒 店 (前 称 富 荟 马 头 围 酒 店) 租 金 架 构
根据租赁协议,富豪承租人须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就富荟土瓜湾酒店向富豪产业信托支付租金。
租赁期内首五个租赁年度之租金收入已分别预先厘定为港币54,400,000元、港币57,800,000元、港币61,200,000元、港币64,600,000元及港币68,000,000元。
首五个租赁年度过去后,共同委任之独立专业物业估值师将于租赁期内各余下期间进行年度市场租金检讨,以厘定市场租金部分(包括基本租金、浮动租金及富豪承租人对家俬、装置及设备储备作出之供款)连同所须之抵押按金金额。